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02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大尚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 月30日上午9 時17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