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