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調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調字第59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五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美麗屋室內設計裝潢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載明相對人即被告之公司全名,及營業所,經本院於96年3 月27日當庭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然聲請人即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4、5、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