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被 告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 月24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