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簡字第4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騰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 月13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