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簡字第43號上 訴 人 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