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原 告 方漪蒂 訴訟代理人 陳樹忍律師 被 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被 告 熙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林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建皇 施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