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鶴壽瓦楞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5,2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