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投交簡字第16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玉婷 陳東洋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被 告 縱玉軍 大正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投交簡字第16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