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埔交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埔交簡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信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信義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魏信義於民國100 年10月22日17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下不引縣)仁愛鄉霧社地區之「高峰苗圃」工作處所飲用米酒加保利達約半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飲用上開酒類完畢後之同日17時40分許,自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KYQ-661 號普通重型機車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欲返回家中。嗣於同日18時47分許,其行至埔里鎮○○○路臺14線66.7公里處時,因酒後控制力不佳而自摔倒地,致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等傷害,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而將魏信義送往「埔里榮民醫院」急救,並於同日20時13分許,在該醫院由醫檢師對魏信義施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分公升282.4 毫克(換算呼氣中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41毫克),因而查獲。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魏信義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埔里分隊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埔里榮民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紙、現場照片6 張(見偵卷第14頁至第17頁、第19頁、第21頁至第24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魏信義行為後,刑法第185 條之3 業於100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185 條之3 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關於罰金刑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惟修正後之刑法第185 條之3 則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關於罰金刑部分為20萬元以下。經比較該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關於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修正後已有提高,顯然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之規定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㈢被告涉犯本件公共危險罪,並未在有權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機關發覺其為犯罪人前自首犯罪,而係經員警將其送往上開醫院後,由醫檢師於上揭時、地,對其施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分公升282.4 毫克(換算後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41毫克)後,為警所發覺,尚難認此部分符合自首之要件,附此敘明。 ㈣本院審酌被告:⑴明知於酒後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分公升282.4 毫克(換算後呼氣中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41毫克)之嚴重酒醉情形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執意騎乘上開機車上路,罔顧自身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⑵因而自摔倒地肇事,幸未致他人受傷;⑶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100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185 條之3。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