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美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美玲於民國100年7月間,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000號4樓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結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之「戰天下」網路遊戲中,以會員帳號 POlO780728號、角色名稱「笑盡紅塵蝴蝶君」登入上網,另告訴人陳美蘭以角色名稱「冰邪噬魂」亦上網,2人在上開 網路遊戲對戰,於遊戲中因故發生嫌疑,被告張美玲因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0年7月19日,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網路遊戲留言板中,以「加孤兒狗去告ㄌ沒還沒ㄉ化蜜我我電話給ㄋ跟ㄋ說明子跟地址給ㄋ去告」、「不敢密下次別1天到晚說要告是淚告你刀4郎逆就喜歡罵你加速孤兒狗」等文字公然侮辱遊戲角色「冰邪噬魂」之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美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乃於102年3月19日具狀聲明撤回告訴,有告訴人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