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吳政勳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被 告 許蓓逸 李木生即活水飲料店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9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李昇蓉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鉉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