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 告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代 收 人 蔡啟程 被 告 李宥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8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蔡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