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秀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11號原 告 林秀夫 賴秀鳳 林以晟 林仕勛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瑞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審訴字第200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