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莊錫煬、林進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莊錫煬 被 告 林進翊 英屬維京群島商易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俞螢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附民字第96號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