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雅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婷 選任辯護人 蔡復吉律師 陳育騰律師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廖裕成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689、3233、4190、4624、5210號、111年度偵字第5957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249號、112年度偵字第970、4034、4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一至六所示之調解成立筆錄內容履行損害賠償,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伍場次。 廖裕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莊雅婷、廖裕成可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相關帳戶資料可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作為詐欺人員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均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由莊雅婷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附近,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個人身分證件等資料,提供予廖裕成,廖裕成再將前開資料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人員。嗣詐欺人員取得前開資料後,另以莊雅婷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並遭人轉匯,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陳芬、趙芊葳、王淑菁、葉姿彣、林靜美、賴繡如、蔡松翰、林韋彤、陳豊乾、許惠鈞、李梓萱、吳淑惠、楊晶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莊雅婷、廖裕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莊雅婷、廖裕成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於認定 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雅婷、廖裕成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15-618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陳豊乾 、陳芬、趙芊葳、葉姿彣、王淑菁、賴繡如、蔡松翰、林靜美、林韋彤、許惠鈞、李梓萱、吳淑惠、楊晶萍、證人及被害人陳雅雯、徐嘉嬪、何柔豫、許寶鳳於警詢、證人蔡逸庭於警詢、偵查時證述在卷【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11303號(下稱警一卷)第1-3頁、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10000141號(下稱警二卷)第14-33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21712號(下稱警三卷)第30-40頁、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10025485號(下稱警四卷)第5-9頁、嘉 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偵字第1110023281號(下稱警五卷)第10-1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 字第11172953305號(下稱警六卷)第1-7頁、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120013635號(下稱警七卷)第5-8 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3號(下稱偵二 卷)第31-32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90號(下稱偵三卷)第23-25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57號(下稱偵四卷)第33-34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4263號(下稱偵五卷)第47-53、85-89頁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8724號函暨函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16860號函 暨函附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內頁影本暨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社群對話紀錄、台新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匯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暨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投資平台頁面暨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元大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照片、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9601號函暨函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訊息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鄭毅然」臉書資料、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42603號函暨函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3329號函 暨函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42115號函暨函附資料、中國信託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9361號函暨函附資料、本院調解筆錄、被告莊雅婷匯款證明【 見警一卷第9、11、19、37、39、41頁、警二卷第8-10、34-55、57-65、68-71、74-75、78-84、86-88、93、96-97、100-101、105、107、110-126、128-129、131、133-135、138、141-142、144-147、151、153-154、156-169、171-172頁、警三卷第41-43、45-76頁、警四卷第11、17-18、27、29 、43頁、警五卷第12-13、17-18、30-43頁、警六卷第9-11 、13、17-37、39-40、47-48頁、警七卷第10-11、19-32、45-47、49、53-65、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89號 (下稱偵一卷)第16-42、47-52頁、偵三卷第26、31、37 、41-42頁、偵四卷第21-28、31-32、35-36、40、54-76、78-79頁、偵五卷第23-45、55-82、92、95、97、99-107、109-129頁、本院卷第235-239、303-321、383-384、445-448 、454-4至454-5、569-570、575-576、485-497頁】,足認 被告莊雅婷、廖裕成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莊雅婷將甲帳戶交予被告廖裕成,被告廖裕成再將之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人員,惟被告莊雅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我交付乙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給被告廖裕成的時候,有讓他看我的身分證、健保卡,甲帳戶不是我自己辦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核與被告廖裕成於本院時具結證稱:我跟被告莊雅婷拿的是實體帳戶,數位帳戶部分,是我交給上游的時候,上游申請開戶的,我有用我的手機拍被告莊雅婷的雙證件等語(見本院卷第331-332頁)相符,是應認甲帳戶非被告莊雅婷申 辦後提供,而係詐欺人員利用被告莊雅婷提供之資料另行申辦,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莊雅婷、廖裕成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莊雅婷將乙帳戶及身分證件等資料,交予被告廖裕成,再由被告廖裕成將上開資料交予詐欺人員,使詐欺人員能以莊雅婷名義申辦甲帳戶,並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詐欺人員用以受領詐欺犯罪所得之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且附表所示之人因遭詐騙分別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款項亦經轉帳,被告莊雅婷、廖裕成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又被告莊雅婷、廖裕成僅提供乙帳戶及身分證件等資料予他人使用,並無證據足證被告莊雅婷、廖裕成對本案詐欺人員之人數是否為3人以上有所認識或預見,堪認被告莊雅婷、廖裕 成基於幫助故意所認知之範圍,應僅及於普通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莊雅婷、廖裕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莊雅婷、廖裕成以一交付乙帳戶及身分證件等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他人得順利自前開帳戶轉帳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另被告莊雅婷、廖裕成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又被告莊雅婷 、廖裕成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格,並未有利於被告莊雅婷、廖裕成,故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莊雅婷、廖裕成行為時即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是以,被告莊雅婷、廖裕 成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涉犯本件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故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 減之。 ㈣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49號、112年度偵字第970、4034、4263號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間,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 ㈤本院審酌被告2人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本案係提供帳戶及身分 證件資料、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數額、被告2人素行,復 考量被告莊雅婷已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經濟勉持;被告廖裕成未能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調解、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經濟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又被告莊雅婷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被告莊雅婷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莊雅婷並非直接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正犯,犯罪情節及惡性較輕微,再被告莊雅婷雖因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未於調解期日出席而未能達成調解,惟被告仍已與於調解期日出席之告訴人陳芬、王淑菁、賴繡如、林靜美、許惠鈞、吳淑惠、楊晶萍、被害人何柔豫、許寶鳳達成調解,並經其等表示在收受賠償款項後不追究被告莊雅婷本件刑事責任,且同意法院給予被告莊雅婷附條件緩刑之宣告,有附件一至六所示之調解成立筆錄在卷可證,且被告莊雅婷亦已與告訴人趙芊葳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堪認被告莊雅婷已盡力彌補本案被害人、告訴人所受損害,是本院認被告莊雅婷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另為督促被告莊雅婷確實履行損害賠償, 且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警惕戒慎自己之行為,並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8款規定 ,命被告莊雅婷應依附件一至六所示之調解成立筆錄內容為損害賠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5場次,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然倘被告莊雅婷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 緩刑宣告。 四、又卷內並無證據足證被告2人本案幫助行為有獲得任何報酬 或利益,故應認被告2人就本案無犯罪所得,自無沒收犯罪 所得可言。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岱霖、林宥佑移送併辦,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芬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以LINE向陳芬介紹博弈投資網站,佯稱穩賺不賠,致陳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3日22時10分許 5萬元 甲帳戶 110年12月14日18時38分許 5萬元 甲帳戶 110年12月21日9時3分許 30萬元 甲帳戶 110年12月22日14時41分許 20萬元 乙帳戶 2 趙芊葳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於110年12月21日,以LINE向趙芊葳佯稱會幫其償還債務,但要先借錢幫他週轉云云,致趙芊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21日 14萬元 甲帳戶 3 葉姿彣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於110年10月初,向葉姿彣佯稱可以投資賺錢,致葉姿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5日 2萬元 乙帳戶 4 陳雅雯 詐欺人員以LINE向陳雅雯佯稱有投資標的要匯款儲值,致陳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23日12時56分許 3萬元 乙帳戶 5 徐嘉嬪 詐欺人員於110年12月初,佯稱在中國有一個新項目邀請徐嘉嬪投資,致徐嘉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22日15時許 5萬元 乙帳戶 110年12月23日13時6分許 5萬元 乙帳戶 110年12月23日14時30分許 5萬元 乙帳戶 110年12月23日14時32分許 5萬元 乙帳戶 6 王淑菁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以LINE向王淑菁佯稱可以下單投資獲利,致王淑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20日 70萬元 乙帳戶 110年12月21日 98萬元 乙帳戶 7 賴繡如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以LINE向賴繡如佯稱彩券中獎,惟需先繳交稅金、保證金始能提領,致賴繡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3日9時57分許 10萬元 乙帳戶 8 蔡松翰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以LINE向蔡松翰佯稱下載「MetaTrader5」APP及申辦帳號可以投資黃金,致蔡松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23日 20萬元 乙帳戶 9 林韋彤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向林韋彤佯稱接到一個可以賺外快的case,並請林韋彤代為操作,致林韋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4日 55萬5480元 甲帳戶 10 林靜美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以LINE向林靜美佯稱投資股票、黃金以獲利,致林靜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5日12時22分許 30萬元 乙帳戶 11 何柔豫 詐欺人員以LINE向何柔豫佯稱在APP開發期間可以投資獲利,致何柔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5日12時11分許 5萬元 乙帳戶 110年12月15日12時13分許 5萬元 乙帳戶 12 陳豊乾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以LINE向陳豊乾佯稱可以在「MetaTrader5」操作投資獲利,致陳豊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5日11時20分許 20萬元 甲帳戶 13 許寶鳳 詐欺人員向許寶鳳佯稱可以投資北京賽車,致許寶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3日11時10分許 65萬2500元 乙帳戶 110年12月17日9時38分許 265萬元 甲帳戶 14 許惠鈞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於110年12月某日,以LINE暱稱「小艾」向許惠鈞佯稱在「摩根大通投資網站」註冊儲值,可以利用商品賠率、操作虛擬貨幣獲利,致許惠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3日10時25分許 70萬元 乙帳戶 110年12月17日9時22分許 62萬元 甲帳戶 15 李梓萱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於110年9月某日以LINE向李梓萱佯稱可在「美林証券」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李梓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20日11時08分許 5萬元 乙帳戶 16 吳淑惠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以LINE向吳淑惠介紹博弈網站投資賺錢,致吳淑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14日13時18分許 10萬元 甲帳戶 110年12月14日13時19分許 10萬元 甲帳戶 110年12月21日12時36分許 5萬元 甲帳戶 110年12月21日12時37分許 5萬元 甲帳戶 17 楊晶萍 (提出告訴) 詐欺人員於110年12月某日以LINE向楊晶萍佯稱可在「美林證券」投資獲利,致楊晶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後,即遭轉出。 110年12月20日11時45分許 150萬元 乙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