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智勇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6366、6506、7159、7333、7901、8427、8972號、113年度偵 字第13、582、95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299、24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戊○○明知金融帳戶係供 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供犯罪使用,應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供匯款後,再要求他人代為提領後轉交款項之必要,主觀上可預見他人要求其提供金融帳戶並代為提領、轉匯帳戶內現金,其提供之帳戶極可能為不法份子供作詐欺等財產性犯罪收受、提領或轉匯贓款所用,以形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於民國112年4月6日前某時許,提供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下稱本案 第一銀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不詳人士使用,並負責依不詳人士之指示提領匯入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嗣所屬相同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成員有3人以上)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一、二所 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被告即依不詳人士之指示,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轉交予不詳人士,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實際去向。嗣因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現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 語。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易言之,有關住 所之認定,係採實質認定原則,即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久住之意思,客觀上並須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起訴時之戶籍地雖在南投縣○○市○○里○○路000巷00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金訴98卷第221頁),然經員警 查訪被告戶籍地之現住人員施振芳,其陳稱:被告小時候有住過戶籍地,長大就都沒有了等語,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3年8月21日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偵辦刑案偵(清)查訪問報告表在卷可證(金訴98卷第215-219頁)。又被告於 準備程序時陳稱:在我接近30歲時,就已經在桃園工作了。爺爺、奶奶也在當時相繼過世,在那之後我就不曾回去戶籍地,我祖先的牌位雖供奉在戶籍地,但我都沒有回去拜,這10多年都沒有回戶籍地投票,現在戶籍地被作為倉庫,只有我最小的叔叔住在戶籍地附近,他偶爾會回去打掃;我現在都住在居所地,戶籍還沒遷到桃園是因為房東不願意讓我遷戶籍等語。足認被告主觀上無以戶籍地為住所之意思,客觀上亦長達將近20年未住居該處,故不能認被告住所位於本院轄區。又被告於112年8月29日、同年10月24日、同年12月13日之偵訊時,現居地址均記載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偵6366卷第41、81、103頁),被告也長年在桃園市的「亦 宏輪胎行」營業,有財政部營業稅籍網路查詢資料影本、亦宏輪胎行照片13張在卷可證(金訴98卷第99-107頁),足認被告有在桃園市久住之意思及事實。此外,於起訴時被告未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本院管轄區域。 四、此外,被告於偵查中自陳提領、交付金錢的原因都與汽車相關,且於112年4月14日臨櫃提領的地點是在址設桃園市○○區 ○○路○段000號的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行,有第一商業銀行北 桃分行2023年7月20日函檢附櫃台監視器影像照片2份在卷可證(偵7901卷第43-47頁),足認被告之犯罪地不在本院轄區,且被害人之住居所(詳如附表三)及被害地點亦均未在本院轄區內,從而本院對於本案即無管轄權。 五、綜上,本院並非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非適法,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地及住所位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內,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一: (以下已將起訴書誤載之附表編號1、3、4「提領時間」欄之「7日」均刪除)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⒈ 壬○○ (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6366號】 000年0月間某時至112年4月7日9時49分許 佯稱:可透過APP「ProShares」投資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7日9時55分許 4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10日12時19分許 170萬元 112年4月10日13時54分許 245萬元 ⒉ 己○○ (提告)【112年度偵字第號】 112年2月14日、同年3月8日 佯稱:可透過股票教學群組投資獲利云云,使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日9時7分許 2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14日11時32分許 206萬元 112年4月14日12時24分許 100萬元 ⒊ 丁○○ (未提告)【112年度偵字第7159號】 112年4月7日9時58分許 佯稱:可透過APP「ProShares」投資獲利云云,使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7日10時1分許 11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10日12時19分許 170萬元 112年4月10日13時54分許 245萬元 ⒋ 癸○○ (提告)【112年度偵字第7333號】 000年0月間至同年4月11日 佯稱:可透過加入主力跟散戶合作之OTC帳戶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使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7日9時17分許 4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10日12時19分許 170萬元 112年4月10日13時54分許 245萬元 ⒌ 乙○○ (未提告)【112年度偵字第7901號】 112年3月初 佯稱:可透過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專屬的APP「六和」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8日15時27分許 3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19日11時13分許 209萬元 ⒍ 丙○○ (未提告)【112年度偵字第8427號】 112年4月6日10時34分許 佯稱:可透過APP「ProShares」投資獲利云云,使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6日11時46分許 3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6日15時5分許 123萬5,000元 ⒎ 庚○○ (未提告)【112年度偵字第8972號】 112年4月13日前某時 佯稱:可透過網站「六和」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使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11時21分許 2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13日12時20分許 198萬元 ⒏ 子○ (未提告)【113年度偵字第13號】 000年00月間某日 佯稱:伊為何偉明分析師之助理,可指引進行台股投資,若投資失利,將支付賠償金云云,使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4日12時58分許 99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24日13時20分許 260萬元 ⒐ 辛○○ (提告)【113年度偵字第582號】 112年4月6日前某時 佯稱:可透過APP「ProShares」投資獲利云云,使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6日9時57分許 3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6日15時5分許 123萬5,000元 ⒑ 甲○○ (提告)【113年度偵字第959號】 000年0月間 以假投資之詐術,使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6日14時32分許 3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6日15時5分許 123萬5,000元 附表二: (以下已將追加起訴書誤載之附表編號1「詐騙方式」欄之「黃 健杰」更正為「洪健杰」、提領時間欄之「14時15分」更正為「15時5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⒈ 洪健杰 (提告) 【113年度偵字第1299號】 112年3月31日至同年0月00日間 佯稱:可透過「立陞」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洪健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31日11時58分許 4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3月31日13時2分許 170萬元 112年4月6日14時15分許 35萬元 112年4月6日15時5分許 123萬5,000元 ⒉ 林杰翰 (提告)【113年度偵字第2495號】 112年4月8日 佯稱:可透過股票APP軟體「柏鼎證券」群組投資獲利云云,使林杰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4日9時48分許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亦宏輪胎行,負責人:戊○○) 112年4月24日13時20分許 260萬元 112年4月24日10時6分許 5萬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住居所縣市 1 壬○○ 彰化縣 2 己○○ 新北市 3 丁○○ 苗栗縣 4 癸○○ 澎湖縣 5 乙○○ 臺中市 6 丙○○ 臺南市 7 庚○○ 桃園市 8 子○ 高雄市 9 辛○○ 新北市 10 甲○○ 臺中市 11 洪健杰 彰化縣 12 林杰翰 臺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