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旗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輝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慶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