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魚池鄉大雁村大雁巷十五號 代 表 人 陳素勣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六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 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又違反事業單 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科罰 金新臺幣玖萬元。應執行罰金貳拾肆萬元。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又違反事業單位 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除聲請意旨就被告義展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檢查機構之規定,已於犯罪事實欄論及,惟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漏未論列,應予 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等因一時疏未注意防止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及犯罪後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又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一紙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責,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 和解,賠償相當金額(新臺幣二百六十萬元),其經此偵審程序暨科刑教訓後, 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 知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皮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 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 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施 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 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