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八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在彰化縣員林交流道附近,向不詳 姓名之人,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三十元價格,購買擅自重製許卿燿享有著作權 之雷射唱片,曲名為「為愛活下去」、「感情無退路」、「有情人」等共十八片 ,意圖銷售而陳列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星期一夜市,並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賣 出,迨於同年月十五日二十一時許,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第九十 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 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 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甲○○與綽號阿發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 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九十年一月一日止,連續在彰化縣北斗 鎮○○路與斗苑路口,販售內含有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飛在風 中的小雨」、「鼓聲若響」、「再會啦心愛的無緣的人」、「繁華攏是夢」等歌 曲之盜版之「江蕙台灣紅歌專輯」音樂CD雷射唱片,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 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意圖營利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罪,業經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易第二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一萬元,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有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九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記錄表、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上開案件,與本件被告被訴於九 十年一月八日在彰化縣員林交流道附近,向不詳姓名之人,以每片三十元價格, 購買擅自重製許卿燿享有著作權之雷射唱片,曲名為「為愛活下去」、「感情無 退路」、「有情人」等共十八片,意圖銷售而陳列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星期一 夜市,並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賣出等犯罪事實,兩案前後犯罪時間相隔僅數日, 且被告均係自不詳姓名之男子處取得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盜版CD雷射唱片販賣牟 利而交付予不特定人,是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與前案判決 之犯罪事實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係連續犯。綜上, 本案與上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第二九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有裁判上 一罪之關係,屬同一案件,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青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