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七號、第一九 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陸枚、「丙○○」署押共貳拾陸枚及「丙○ ○」印文共貳拾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因甲○○積欠其購車款約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乃要求代管甲○○所有 身分證一張及印章二枚,供為擔保。嗣乙○○向甲○○催討欠款無著,竟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同年月十一日止,擅自持甲○○所交付之前開身 分證及印章,連續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南投、雲林等 營運處,先後佯稱受甲○○之委託代辦行動電話而冒用甲○○之名義,向前開中 華電信公司各營運處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二 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搭配免費行動電話手機),並在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二所 示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同意書上,偽填(或利用各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填載) 甲○○之基本資料,且分別在用戶簽章欄或委託書欄位中偽簽甲○○之署押共六 枚,及盜蓋甲○○之印章於其上,完成以甲○○名義為申請人之該等私文書後, 持以行使,使不知情之中華電信公司各該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核准其前開申請 ,足以生損害於甲○○及中華電信公司對行動電話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其取得 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含所搭配免費行動電話手機)後,旋以每行動電話門號一千 元至二千元不等之價格,每支行動電話手機賺取一千元差價之價格,分別轉售予 不特定人牟利。其又與自稱「丙○○」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及偽造文書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同年月十 四日止,由該自稱「丙○○」之成年男子,提供偽造之丙○○身分證一張及印章 一枚,由乙○○佯稱係受丙○○本人之委託代辦行動電話,連續在中華電信公司 雲林、名間等營運處,冒用丙○○之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各該營運處不知情之 不詳姓名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編號二三至編號四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搭配行 動電話手機),並在如附表編號二三至編號四三所示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同意 書上,偽填(或利用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填載)丙○○之基本資料,且分別 在用戶簽章欄或委託書欄位中偽簽丙○○之署押共二十六枚,及蓋用偽造之丙○ ○印章於其上(共計有二十二枚偽造之丙○○印文),完成以丙○○名義為申請 人之該等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使不知情之中華電信公司各該承辦人員均陷於錯 誤,核准其前開申請,足以生損害於丙○○及中華電信公司對行動電話業務管理 之正確性。嗣其取得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含所搭配免費行動電話手機),將之交 予該自稱「丙○○」之成年男子,並收取每行動電話門號二百元至三百元不等之 代辦費圖利。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及竹山分局報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丙 ○○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身分證影本二份、中華電信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行動 電話業務申請書及同意書共七十張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 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自稱「丙○○」之成年男子間,就上 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冒用丙○○名義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利用不知情之中華電信公司各該不詳姓名承辦人員偽造 私文書(持以行使)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其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之罪。而其偽造 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公訴人認係階段行為,尚有未洽。被 告所犯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其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尋求正途催 討欠款,亦不思以勞力獲致所得,竟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轉售牟利,詐得 之行動電話門號(含免費手機)多達四十三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非輕,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六枚、「丙○○」署押共二十六枚及「丙○ ○」印文共二十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另如附 表所示偽造之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及同意書,因被告已持向中華電信公司各該營 運處行使,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得宣告沒收。至被告雖盜用甲○○印章於如附 表所示之電話業務申請書及同意書上,惟該印文仍屬真正,並非偽造之印文,且 非屬被告所有,自亦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 表: ┌───┬────────────────┬─────────────────┐ │編 號│ 偽 造 文 書 種 類 │ 印 文 、 署 押 │ ├───┼────────────────┼─────────────────┤ │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五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二紙、同意書一紙 │ │ ├───┼────────────────┼─────────────────┤ │ 二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三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四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五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五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二紙、同意書一紙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一枚 │ │ 六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八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甲○○」署押一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六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二紙、同意書一紙 │ │ ├───┼────────────────┼─────────────────┤ │ 十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甲○○」署押一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十二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十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十四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甲○○」署押一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十五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十六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十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甲○○」署押一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十八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十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甲○○」署押一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二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甲○○」署押一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二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二二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甲○○」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二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二四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二五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二六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二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二八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二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三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共三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三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丙○○」署押一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三二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丙○○」署押一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三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三四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一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三五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三六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丙○○」署押一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三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印文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偽造之「丙○○」署押一枚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三八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三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四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 │ │ ├───┼────────────────┼─────────────────┤ │ 四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四二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 │ 四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 │ 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 │ │ │(Z000000000號) │ │ │ │業務申請書一紙、同意書一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