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號 自 訴 人 亞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翔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 實 自訴意旨略以:詳如自訴狀(附件)所載。 理 由 一、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 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 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可循。 二、本件被告翔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 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 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爰依首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 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