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專利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二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丙○○應與嘉宏機械有限公司、乙○○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二千零五十九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乙○○、丙○○二人涉嫌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原告提起刑事 自訴,現仍由鈞院審理中,被告等人共同裝置於弘佳鐵材行之「壁紙包含發泡材 料於浪板內層之浪板製造機結構」有侵害原告前揭專利權之嫌,而經將保全所得 證據送請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結果,被告乙○○、丙○○二人所裝置之機器有 侵害原告專利權,應可認定。爰依專利法第一0五條準用第八十八條、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及侵權行為法則,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連帶 賠償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聲明: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丙○○無罪在案,根據首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被告嘉宏機械有限公司及乙○○部分另行審結。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