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專利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二號違反專利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