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被 告 彰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辛○○ 戊○○ 丁○○ 己○○ 乙○○ 一、上列被告彰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辛○○、戊○○、丁○○、己○○等六人部分,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上列被告乙○○部分,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乙○○於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將該部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賴 秀 雯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呂 明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