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交簡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投交簡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5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七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在臺中市某處參加友人婚宴飲用啤酒後」、「逆向行駛並失控撞及停置於道路旁之聯結車」,應分別補充更正為「在臺中市某處參加婚宴飲用啤酒二罐後」、「逆向行駛並失控撞及停置於道路旁之吉峰交通有限公司所有車號3N-06號營大貨車子車」;證據部分應補充「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十張」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酒醉駕車,罔顧用路人安全,於酒後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之酒醉程度,因而肇事不但造成自身受傷,更造成被害人吉峰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上揭車輛掉漆,犯罪後承認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有被害人受雇人甲○○警詢筆錄一份在卷可憑,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法律依據: 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