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乙○○、丁○○、信昌電梯工業有限公司、戊○○、甲○○、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信昌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一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