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9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志豪即嘉益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權建企業有限公司、王霖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 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或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權建企業有限公司、王霖國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具狀人欄漏未用印(所附之聲請狀為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7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