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虹翔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存字第三六一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841號假扣 押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361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746,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雙方當事人間之本案訴訟,經聲請人撤回起訴,且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民事判決(以上均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841號、99年度裁全聲字第8號、99年度司裁全聲字第58號、99年度訴字第88號、99年度審司聲字第11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3619號、98年度司 執全字第1338號卷宗審閱屬實。而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於民國100年2月24日送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憑,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