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2號聲 請 人 吳身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書慶 ┌───────────────────────────────────────────────┐ │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2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 數 │ 股數 │ 備 考 │ │ │ │ │ │ │ │ │ ├──┼────────────┼─────────┼──┼────┼────┼────────┤ │00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637號 │ │ 1張 │ 1股 │ 面額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