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號聲 請 人 翁士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書慶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信博企業社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2月10日 │10,537元 │CA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