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邱錫欽、蔡淑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聲 請 人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錫欽 代 理 人 蔡淑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 (一)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