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陳祺民 徐雲鏡 張勝茂 黃仁良 鄧崇仁 武傳民 吳世啟 許吉雄 劉瑞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三元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 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林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等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各款所稱之工作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