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101年度重 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16,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4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