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59號聲 請 人 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軍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承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因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 ,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