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世峰 相 對 人 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光耀 相 對 人 洪智引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二三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八期登錄債票,面額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整(寄存證編號: Z000000000)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36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3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票,面額新臺幣 叁佰肆拾萬元整(寄存證編號: Z000000000)為擔保後,對相對人等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等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等所出具之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 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36號、101年度存字第239號、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43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返還提存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