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賴永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真毅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 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真毅營造有限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鳳山區,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