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曾天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仲城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國展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清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朝金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