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竤至即張正宏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竤至即張正宏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負欠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685,782元,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虞,於民國103年1月17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號),然因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提出之180 期無息,每月9,617元分期償還之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自94年12月9日起即任職於第三人久允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久允公司)製造課擔任副組長一職,每月平均收入約為31,000元,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後,聲請人預計每月清償5,000元,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本院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影本、戶籍謄本、聲請人及配偶、長子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之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存摺影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前置調解聲請狀影本、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聲請人父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存摺影本、水電費、電信及網路費用支出收據、牌照稅、燃料稅、房屋稅、地價稅繳費收據、長子學雜費收據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03年1月17日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本院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號),於該前置調解事件中,聲請人因無法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因而調解不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可憑,亦與台新銀行103年3月25日陳報狀所述相符,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號前置調解卷宗審閱無訛,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目前任職於久允公司每月薪資約為31,000元,有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存摺、聲請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久允公司出具101年12月至102年1 月11日扣繳憑單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列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32,491元,用以支出上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雖略有不足,惟如撙節開銷,應仍有餘額可支付更生方案之金額,本院審酌聲請人於94年12月9日起即於久允公司任職, 目前擔任製造課副組長一職,其於久允公司任職已將近10年,工作持續、穩定,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負欠債務總額高達4,685,782元,每 月所得扣除上開生活必要支出,所餘款項顯已不足償還債務,堪認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財產,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年7月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