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聲 請 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為公司,請於聲請狀之當事人欄補正列載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 二、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