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6號聲 請 人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建仁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聲請人聲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惟聲請狀內並未表明提示日為何日,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