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2號聲 請 人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俊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66條、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