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 請 人 蔡尚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D87-0003904至ND87-0003909 │股票 │6 │6,000 │面額壹│ │ │ │ │ │ │ │仟股 │ ├──┼───────────────┼──────────────┼────┼───┼────┼───┤ │002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D87-0007311至ND87-0007460 │股票 │150 │150,000 │面額壹│ │ │ │ │ │ │ │仟股 │ ├──┼───────────────┼──────────────┼────┼───┼────┼───┤ │003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D97-000107至ND97-000111 │股票 │5 │5,000 │面額壹│ │ │ │ │ │ │ │仟股 │ ├──┼───────────────┼──────────────┼────┼───┼────┼───┤ │004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D99-000621至ND99-000626 │股票 │6 │6,000 │面額壹│ │ │ │ │ │ │ │仟股 │ ├──┼───────────────┼──────────────┼────┼───┼────┼───┤ │005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E97-000346 │股票 │1 │10,000 │面額壹│ │ │ │ │ │ │ │萬股 │ ├──┼───────────────┼──────────────┼────┼───┼────┼───┤ │006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X97-000026 │股票 │1 │700 │面額不│ │ │ │ │ │ │ │定股 │ ├──┼───────────────┼──────────────┼────┼───┼────┼───┤ │007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X99-000097 │股票 │1 │44 │面額不│ │ │ │ │ │ │ │定股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