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2號原 告 林國堂 林進耀 林朝明 林金盛 張鏡寅 林有源 林有全 陳玉霞 林潮鑫 林志忠 林麗美 林美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娟 複 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洪福寬 洪金賢 洪金生 洪香桂 洪香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朝欽 被 告 曾燕珠 洪勝國 洪以懋 洪崇堯 洪綉謙 洪韻紫 許介珍 許立昌 許立欣 許位銘 林福賢 林世峰 林美玲 林美珠 林洪彩秦 李長庚 蕭永霖 蕭佳倩 蕭敬倫 李淑娉 李啟裕 李啟民 李武憲 李春媚 洪瑞銘 洪淑玲 洪秀姃 林足 林李喜雀 林朝宣 林朝瑩 林朝蔚 林簡碧珠 林振興 林于翔 林壬泰 林金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織 被 告 林月李 林茂雄 吳瑞耀(即吳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 吳瑞楨(即吳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 吳雅靖(即吳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 吳妘姿(即吳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 莊吳依純(即吳林來富之承受訴訟人) 莊金富(即林秀桃之承受訴訟人) 莊士昌(即林秀桃之承受訴訟人) 莊麗芬(即林秀桃之承受訴訟人) 莊雁茹(即林秀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福寬、洪金賢、洪金生、洪香桂、洪香珍應就被繼承人洪清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曾燕珠、洪勝國、洪以懋、洪崇堯、洪綉謙、洪韻紫應就被繼承人洪明振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許介珍、許立昌、許立欣、許位銘、林福賢、林世峰、林美玲、林美珠應就被繼承人許洪萍栽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啟裕、李啟民、李武憲、李春媚應就被繼承人林玉環所遺如附表四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簡碧珠、林振興、林于翔、林壬泰應就被繼承人林春得所遺如附表五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金聰、林月李、莊金富、莊士昌、莊麗芬、莊雁茹應就被繼承人林張粒所遺如附表六所示之抵押權及被告莊金富、莊士昌、莊麗芬、莊雁茹應就被繼承人林秀桃所遺如附表七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瑞耀、吳瑞楨、吳雅靖、吳妘姿、莊吳依純應就被繼承人吳林來富所遺如附表八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九「應塗銷之被告」欄所示之被告應分別塗銷如附表九所示編號一至十五之抵押權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十「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時之共同被告吳林來富、林秀桃,分別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5 年7 月1 日、105 年11月3 日死亡(見本院卷二第104 頁、第152 頁),原告嗣於106 年1 月5 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由吳林來富之全體繼承人即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吳瑞耀、吳瑞楨、吳雅靖、吳妘姿、莊吳依純,承受吳林來富之訴訟,及由林秀桃之全體繼承人即其配偶莊金富、直系血親卑親屬莊士昌、莊麗芬、莊雁茹,承受林秀桃之訴訟,並由本院將繕本送達上開承受訴訟人,依首揭規定,已生承受訴訟效力,合先敘明。 二、被告洪福寬、洪金賢、洪金生、洪香桂、洪香珍、曾燕珠、洪勝國、洪以懋、洪崇堯、洪綉謙、洪韻紫、許介珍、許立昌、許立欣、許位銘、林福賢、林世峰、林美玲、林美珠、林洪彩秦、李長庚、蕭永霖、蕭佳倩、蕭敬倫、李淑娉、李啟裕、李啟民、李武憲、李春媚、洪瑞銘、洪淑玲、洪秀姃、林足、林李喜雀、林朝宣、林朝瑩、林朝蔚、林簡碧珠、林振興、林于翔、林壬泰、林金聰、林月李、林茂雄、吳瑞耀、吳瑞楨、吳雅靖、吳妘姿、莊吳依純、莊金富、莊士昌、莊麗芬、莊雁茹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林國堂、林進耀、林朝明、林金盛、張鏡寅、林有源、林有全及被告林洪彩秦、李長庚、蕭永霖、蕭佳倩、蕭敬倫、李淑娉、洪瑞銘、洪淑玲、洪秀姃、林足、林李喜雀、林朝宣、林朝瑩、林朝蔚、吳林來富、林秀桃、訴外人林阿水、洪清標、洪明振、許洪萍栽、林玉環、林春得、林張粒原均為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重測前為北投埔段518 地號)、碧峰段1178地號(重測前為北投埔段518-1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因各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嗣由本院於99年6 月3 日以99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裁判分割,並命各共有人間應互相以金錢補償(下稱補償金)確定在案。爰由原告林國堂、林進耀、林朝明、林金盛、張鏡寅、林有源、林有全及林阿水以各自分得之土地,為被告林洪彩秦、李長庚、蕭永霖、蕭佳倩、蕭敬倫、李淑娉、洪瑞銘、洪淑玲、洪秀姃、林足、林李喜雀、林朝宣、林朝瑩、林朝蔚、吳林來富、林秀桃、洪清標、洪明振、許洪萍栽、林玉環、林春得、林張粒設定如附表九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㈡因上開受補償之共有人未依約向原告領取補償金,原告爰依法將被告及其他共有人應領取之補償金提存於本院,經本院提存所以105 年度存字第74號、105 年度存字第78號、105 年度存字第81號受理在案。又因聲請提存時,林阿水、洪清標、洪明振、許洪萍栽、林玉環、林春得、林張粒均已死亡,渠等之權利義務,分別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之。各繼承關係如下: ⒈林阿水之權利義務,由其全體繼承人即原告陳玉霞、林潮鑫、林志忠、林麗美、林美芳繼承之。 ⒉洪清標之權利義務,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洪福寬、洪金賢、洪金生、洪香桂、洪香珍繼承之。 ⒊洪明振之權利義務,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曾燕珠、洪勝國、洪以懋、洪崇堯、洪綉謙、洪韻紫繼承之。 ⒋許洪萍栽之權利義務,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許介珍、許立昌、許立欣、許位銘、林福賢、林世峰、林美玲、林美珠繼承之。 ⒌林玉環之權利義務,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李啟裕、李啟民、李武憲、李春媚及訴外人李竹木繼承之;李竹木復於本件起訴前即105 年5 月6 日死亡,李竹木之權利義務,則再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李啟裕、李啟民、李武憲、李春媚繼承之。 ⒍林春得之權利義務,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林簡碧珠、林振興、林于翔、林壬泰繼承之。 ⒎林張粒之權利義務,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林金聰、林月李及林秀桃繼承之。 ㈢嗣吳林來富、林秀桃又分別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死亡,吳林來富、林秀桃於本件訴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分別由渠等繼承人依法繼承,並續行吳林來富、林秀桃於本件之訴訟程序。吳林來富、林秀桃之繼承關係如下: ⒈吳林來富之權利義務及訴訟,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吳瑞耀、吳瑞楨、吳雅靖、吳妘姿、莊吳依純繼承及續行之。 ⒉林秀桃之權利義務及訴訟,由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莊金富、莊士昌、莊麗芬、莊雁茹繼承及續行之。 ㈣系爭抵押權係為擔保被告對原告之補償金債權而設定,被告所得領取之補償金既經依法辦理提存在案,應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系爭抵押權自因失所附麗,而應塗銷。而洪清標、洪明振、許洪萍栽、林玉環、林春得、林張粒、吳林來富、林秀桃之繼承人,尚未就渠等所遺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尚不得逕為處分,自應待洪清標、洪明振、許洪萍栽、林玉環、林春得、林張粒、吳林來富、林秀桃之繼承人,就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再與附表九所示其他抵押權人,各就附表九所示之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 ㈤爰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3、4、5、6、7、8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洪香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陳述略以: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就系爭土地所墊付之土地增值稅、登記規費,應自提存擔保金中予以扣除,互為抵銷,其不同意另行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㈡被告洪金生、許立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準備程序陳述略以: 同意原告之請求,並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㈢被告林金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準備程序陳述略以: 請原告妥為處理。 ㈣其餘被告均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原告主張其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經系爭判決認原告林國堂、林進耀、林朝明、林金盛、張鏡寅、林有源、林有全及林阿水受分配價值較應有部分為多,應金錢補償被告,爰以其各自分得之土地,於100 年6 月7 日為被告林洪彩秦、李長庚、蕭永霖、蕭佳倩、蕭敬倫、李淑娉、洪瑞銘、洪淑玲、洪秀姃、林足、林李喜雀、林朝宣、林朝瑩、林朝蔚、洪清標、洪明振、許洪萍栽、吳林來富、林玉環、林春得、林張粒、林秀桃設定如附表九所示之抵押權即系爭抵押權。原告於105 年1 月18日以烏日明道郵局存證號碼230 號、於105 年3 月2 日以烏日明道郵局存證號碼707 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領取補償金,被告均未領取,遂將被告應領取之補償金提存於本院,經本院提存所以105 年度存字第74號、105 年度存字第78號、105 年度存字第81號受理在案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判決、系爭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74號、105 年度存字第78號、105 年度存字第81號提存書、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土地登記謄本、烏日明道郵局存證號碼230號、707號存證信函、被繼承人洪清標、洪明振、許洪萍栽、林玉環、林春得、林張粒、吳林來富、林秀桃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一第55頁至第68頁、第69 頁、第9頁至第15頁、第16頁至第54頁、第70頁至第72頁、第73頁、第74頁、第82頁、第90頁、第103頁、第108頁、第114 頁、本院卷二第171頁、第184頁),並經本院向本院家事法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查得被繼承人洪清標、洪明振、許洪萍栽、許碧桃、林玉環、林春得、林張粒、林阿水、吳林來富、林秀桃之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家惠字第1050071155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71頁、第137頁至第143頁、本院卷二第4頁至第5 頁、第162頁至第164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74號、105年度存字第78號、105年度存字第81號卷宗查明無訛,亦有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105年6月7日草地一字第1050002641號函暨100年草資字第25840至25848號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4頁至第170頁)。⒉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雖為被告洪金生、許立昌、林金聰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到場、被告洪香珍於書狀內所不爭執,然此行為不利於共同訴訟人,故對全體共同訴訴人不生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自認之效力。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揆之前揭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權人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其債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670 號判例參照)。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應負之補償金債務,經原告催告被告領取,被告均未出面受領,已屬受領遲延,原告遂依系爭判決之主文,將補償金為被告辦理提存,足認原告之提存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而生清償補償金債務之效力,被告對原告之補償金債權因清償而消滅。而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是系爭抵押權登記對原告所有之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有所妨害,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可採。 ㈢被告洪香珍固抗辯原告訴訟代理人就系爭土地所墊付之土地增值稅、登記規費,應自提存擔保金中予以扣除,互為抵銷,其不同意另行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等語。經查: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則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 ⒉原告訴訟代理人辦理兩造系爭土地分割事件而墊付相關費用所衍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係存在於原告訴訟代理人與兩造間,並非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間,而本件給付補償金之法律關係係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間,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未對被告負有債務,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洪香珍對原告訴訟代理人並無可資抵銷之債權存在,實與抵銷之構成要件不符,況被告對原告之補償金債權已因原告之提存而消滅,業如本院審認如上,是被告洪香珍上開所辯,實不足採。 ㈣洪清標、洪明振、許洪萍栽、林玉環、林春得、林張粒、吳林來富、林秀桃雖已死亡,然洪清標、洪明振、許洪萍栽、林玉環、林春得、林張粒、吳林來富、林秀桃仍為系爭土地之登記抵押權人、債權額比例為公同共有等情,此有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分割後原告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土地即南投縣○○鎮○○段00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7頁至第36頁),顯見洪清標之繼承人即被告洪福寬、洪金賢、洪金生、洪香桂、洪香珍尚未就如附表一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洪明振之繼承人即被告曾燕珠、洪勝國、洪以懋、洪崇堯、洪綉謙、洪韻紫尚未就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許洪萍栽之繼承人即被告許介珍、許立昌、許立欣、許位銘、林福賢、林世峰、林美玲、林美珠尚未就如附表三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林玉環之繼承人即被告李啟裕、李啟民、李武憲、李春媚尚未就如附表四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林春得之繼承人即被告林簡碧珠、林振興、林于翔、林壬泰尚未就如附表五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林張粒之繼承人即被告林金聰、林月李、莊金富、莊士昌、莊麗芬、莊雁茹尚未就如附表六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林秀桃之繼承人即被告莊金富、莊士昌、莊麗芬、莊雁茹尚未就如附表七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吳林來富之繼承人即被告吳瑞耀、吳瑞楨、吳雅靖、吳妘姿、莊吳依純尚未就如附表八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按塗銷抵押權登記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須先為繼承登記後始得予以塗銷,是原告請求被告洪福寬、洪金賢、洪金生、洪香桂、洪香珍、曾燕珠、洪勝國、洪以懋、洪崇堯、洪綉謙、洪韻紫、許介珍、許立昌、許立欣、許位銘、林福賢、林世峰、林美玲、林美珠、李啟裕、李啟民、李武憲、李春媚、林簡碧珠、林振興、林于翔、林壬泰、林金聰、林月李、莊金富、莊士昌、莊麗芬、莊雁茹、吳瑞耀、吳瑞楨、吳雅靖、吳妘姿、莊吳依純先行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既已就補償金債權足額辦理提存,自已生清償之效力,應認補償金債權因清償而消滅。而補償金債權既已消滅,系爭抵押權即無由成立,又系爭抵押權登記對原告所有之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有所妨害,是原告依民法第759 條、第756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請求洪福寬、洪金賢、洪金生、洪香桂、洪香珍、曾燕珠、洪勝國、洪以懋、洪崇堯、洪綉謙、洪韻紫、許介珍、許立昌、許立欣、許位銘、林福賢、林世峰、林美玲、林美珠、李啟裕、李啟民、李武憲、李春媚、林簡碧珠、林振興、林于翔、林壬泰、林金聰、林月李、莊金富、莊士昌、莊麗芬、莊雁茹、吳瑞耀、吳瑞楨、吳雅靖、吳妘姿、莊吳依純分別就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再與其餘被告就附表九所示之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至8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劉 綺 附表一:被繼承人洪清標所遺之抵押權 ┌──┬───────────┬─────┬─────────┬───────┬─────┐ │編號│收件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務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9,240元 │林國堂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1號 │ │39240分之13936 │ │ │ ├──┼───────────┼─────┼─────────┼───────┼─────┤ │002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8,530元 │林進耀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2號 │ │28530分之10132 │ │ │ ├──┼───────────┼─────┼─────────┼───────┼─────┤ │003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79,830元 │林朝明、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3號 │ │79830分之28350 │ │林金盛 │ ├──┼───────────┼─────┼─────────┼───────┼─────┤ │004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3,750元 │張鏡寅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4號 │ │33750分之11986 │ │ │ ├──┼───────────┼─────┼─────────┼───────┼─────┤ │005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21,850元 │林有源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5號 │ │221850分之78788 │ │ │ ├──┼───────────┼─────┼─────────┼───────┼─────┤ │006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55,510元 │林有全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6號 │ │255510分之90742 │ │ │ ├──┼───────────┼─────┼─────────┼───────┼─────┤ │007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7號 │ │830100分之294802 │ │ │ └──┴───────────┴─────┴─────────┴───────┴─────┘ 附表二:被繼承人洪明振所遺之抵押權 ┌──┬───────────┬─────┬─────────┬───────┬─────┐ │編號│收件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務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9,240元 │林國堂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1號 │ │39240分之13936 │ │ │ ├──┼───────────┼─────┼─────────┼───────┼─────┤ │002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8,530元 │林進耀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2號 │ │28530分之10132 │ │ │ ├──┼───────────┼─────┼─────────┼───────┼─────┤ │003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79,830元 │林朝明、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3號 │ │79830分之28350 │ │林金盛 │ ├──┼───────────┼─────┼─────────┼───────┼─────┤ │004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3,750元 │張鏡寅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4號 │ │33750分之11986 │ │ │ ├──┼───────────┼─────┼─────────┼───────┼─────┤ │005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21,850元 │林有源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5號 │ │221850分之78788 │ │ │ ├──┼───────────┼─────┼─────────┼───────┼─────┤ │006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55,510元 │林有全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6號 │ │255510分之90742 │ │ │ ├──┼───────────┼─────┼─────────┼───────┼─────┤ │007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7號 │ │830100分之294802 │ │ │ └──┴───────────┴─────┴─────────┴───────┴─────┘ 附表三:被繼承人許洪萍栽所遺之抵押權 ┌──┬───────────┬─────┬─────────┬───────┬─────┐ │編號│收件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務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9,240元 │林國堂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1號 │ │39240分之13936 │ │ │ ├──┼───────────┼─────┼─────────┼───────┼─────┤ │002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8,530元 │林進耀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2號 │ │28530分之10132 │ │ │ ├──┼───────────┼─────┼─────────┼───────┼─────┤ │003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79,830元 │林朝明、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3號 │ │79830分之28350 │ │林金盛 │ ├──┼───────────┼─────┼─────────┼───────┼─────┤ │004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3,750元 │張鏡寅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4號 │ │33750分之11986 │ │ │ ├──┼───────────┼─────┼─────────┼───────┼─────┤ │005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21,850元 │林有源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5號 │ │221850分之78788 │ │ │ ├──┼───────────┼─────┼─────────┼───────┼─────┤ │006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55,510元 │林有全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6號 │ │255510分之90742 │ │ │ ├──┼───────────┼─────┼─────────┼───────┼─────┤ │007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7號 │ │830100分之294802 │ │ │ └──┴───────────┴─────┴─────────┴───────┴─────┘ 附表四:被繼承人林玉環所遺之抵押權 ┌──┬───────────┬─────┬─────────┬───────┬─────┐ │編號│收件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務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9,240元 │林國堂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1號 │ │39240分之13936 │ │ │ ├──┼───────────┼─────┼─────────┼───────┼─────┤ │002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8,530元 │林進耀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2號 │ │28530分之10132 │ │ │ ├──┼───────────┼─────┼─────────┼───────┼─────┤ │003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79,830元 │林朝明、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3號 │ │79830分之28350 │ │林金盛 │ ├──┼───────────┼─────┼─────────┼───────┼─────┤ │004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3,750元 │張鏡寅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4號 │ │33750分之11986 │ │ │ ├──┼───────────┼─────┼─────────┼───────┼─────┤ │005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21,850元 │林有源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5號 │ │221850分之78788 │ │ │ ├──┼───────────┼─────┼─────────┼───────┼─────┤ │006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55,510元 │林有全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6號 │ │255510分之90742 │ │ │ ├──┼───────────┼─────┼─────────┼───────┼─────┤ │007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7號 │ │830100分之294802 │ │ │ └──┴───────────┴─────┴─────────┴───────┴─────┘ 附表五:被繼承人林春得所遺之抵押權 ┌──┬───────────┬─────┬─────────┬───────┬─────┐ │編號│收件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務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9,240元 │林國堂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1號 │ │39240分之13936 │ │ │ ├──┼───────────┼─────┼─────────┼───────┼─────┤ │002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8,530元 │林進耀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2號 │ │28530分之10132 │ │ │ ├──┼───────────┼─────┼─────────┼───────┼─────┤ │003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79,830元 │林朝明、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3號 │ │79830分之28350 │ │林金盛 │ ├──┼───────────┼─────┼─────────┼───────┼─────┤ │004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3,750元 │張鏡寅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4號 │ │33750分之11986 │ │ │ ├──┼───────────┼─────┼─────────┼───────┼─────┤ │005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21,850元 │林有源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5號 │ │221850分之78788 │ │ │ ├──┼───────────┼─────┼─────────┼───────┼─────┤ │006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55,510元 │林有全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6號 │ │255510分之90742 │ │ │ ├──┼───────────┼─────┼─────────┼───────┼─────┤ │007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7號 │ │830100分之294802 │ │ │ └──┴───────────┴─────┴─────────┴───────┴─────┘ 附表六:被繼承人林張粒所遺之抵押權 ┌──┬───────────┬─────┬─────────┬───────┬─────┐ │編號│收件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務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9,240元 │林國堂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1號 │ │39240分之221 │ │ │ ├──┼───────────┼─────┼─────────┼───────┼─────┤ │002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8,530元 │林進耀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2號 │ │28530分之161 │ │ │ ├──┼───────────┼─────┼─────────┼───────┼─────┤ │003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79,830元 │林朝明、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3號 │ │79830分之450 │ │林金盛 │ ├──┼───────────┼─────┼─────────┼───────┼─────┤ │004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3,750元 │張鏡寅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4號 │ │33750分之190 │ │ │ ├──┼───────────┼─────┼─────────┼───────┼─────┤ │005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21,850元 │林有源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5號 │ │221850分之1250 │ │ │ ├──┼───────────┼─────┼─────────┼───────┼─────┤ │006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55,510元 │林有全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6號 │ │255510分之1439 │ │ │ ├──┼───────────┼─────┼─────────┼───────┼─────┤ │007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7號 │ │830100分之4676 │ │ │ └──┴───────────┴─────┴─────────┴───────┴─────┘ 附表七:被繼承人林秀桃所遺之抵押權 ┌──┬───────────┬─────┬─────────┬───────┬─────┐ │編號│收件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務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9,240元 │林國堂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1號 │ │39240分之221 │ │ │ ├──┼───────────┼─────┼─────────┼───────┼─────┤ │002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8,530元 │林進耀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2號 │ │28530分之161 │ │ │ ├──┼───────────┼─────┼─────────┼───────┼─────┤ │003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79,830元 │林朝明、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3號 │ │79830分之450 │ │林金盛 │ ├──┼───────────┼─────┼─────────┼───────┼─────┤ │004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3,750元 │張鏡寅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4號 │ │33750分之190 │ │ │ ├──┼───────────┼─────┼─────────┼───────┼─────┤ │005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21,850元 │林有源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5號 │ │221850分之1250 │ │ │ ├──┼───────────┼─────┼─────────┼───────┼─────┤ │006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55,510元 │林有全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6號 │ │255510分之1439 │ │ │ ├──┼───────────┼─────┼─────────┼───────┼─────┤ │007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7號 │ │830100分之4676 │ │ │ └──┴───────────┴─────┴─────────┴───────┴─────┘ 附表八:被繼承人吳林來富所遺之抵押權 ┌──┬───────────┬─────┬─────────┬───────┬─────┐ │編號│收件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務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9,240元 │林國堂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1號 │ │39240分之13936 │ │ │ ├──┼───────────┼─────┼─────────┼───────┼─────┤ │002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8,530元 │林進耀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2號 │ │28530分之10132 │ │ │ ├──┼───────────┼─────┼─────────┼───────┼─────┤ │003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79,830元 │林朝明、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3號 │ │79830分之28350 │ │林金盛 │ ├──┼───────────┼─────┼─────────┼───────┼─────┤ │004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3,750元 │張鏡寅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4號 │ │33750分之11986 │ │ │ ├──┼───────────┼─────┼─────────┼───────┼─────┤ │005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21,850元 │林有源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5號 │ │221850分之78788 │ │ │ ├──┼───────────┼─────┼─────────┼───────┼─────┤ │006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55,510元 │林有全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6號 │ │255510分之90742 │ │ │ ├──┼───────────┼─────┼─────────┼───────┼─────┤ │007 │草屯地政事務所 │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 │ │100年草資字第025847號 │ │830100分之294802 │ │ │ └──┴───────────┴─────┴─────────┴───────┴─────┘ 附表九:原告所擔保之抵押權 ┌──┬───────┬─────┬─────────┬───────┬─────┬─────┬──────┬──────┐ │編號│收件日期、字號│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務人│登記權利人│共同擔保地號│應塗銷之被告│ │ │ │ │ │(新臺幣) │ │ │ │ │ ├──┼───────┼─────┼─────────┼───────┼─────┼─────┼──────┼──────┤ │001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9,240元 │林國堂 │林張粒、林│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林金聰、│ │ │100年草資字第 │ │39240分之221 │ │ │金聰、林秀│1170-6、1170│林月李、莊金│ │ │025841號 │ │ │ │ │桃、林月李│-22、1170-33│富、莊士昌、│ │ │ │ │ │ │ │ │地號 │莊麗芬、莊雁│ │ │ │ │ │ │ │ │ │茹 │ ├──┼───────┼─────┼─────────┼───────┼─────┼─────┼──────┼──────┤ │002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9,240元 │林國堂 │洪清標、洪│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洪福寬、│ │ │100年草資字第 │ │39240分之13936 │ │ │明振、許洪│1170-6、1170│洪金賢、洪金│ │ │025841號 │ │ │ │ │萍栽、林洪│-22、1170-33│生、洪香桂、│ │ │ │ │ │ │ │彩秦、吳林│地號 │洪香珍、曾燕│ │ │ │ │ │ │ │來富、李長│ │珠、洪勝國、│ │ │ │ │ │ │ │庚、蕭永霖│ │洪以懋、洪崇│ │ │ │ │ │ │ │、蕭佳倩、│ │堯、洪綉謙、│ │ │ │ │ │ │ │蕭敬倫、李│ │洪韻紫、許介│ │ │ │ │ │ │ │淑娉、林玉│ │珍、許立昌、│ │ │ │ │ │ │ │環、洪瑞銘│ │許立欣、許位│ │ │ │ │ │ │ │、洪淑玲、│ │銘、林福賢、│ │ │ │ │ │ │ │洪秀姃、林│ │林世峰、林美│ │ │ │ │ │ │ │足、林春得│ │玲、林美珠、│ │ │ │ │ │ │ │、林李喜雀│ │李啟裕、李啟│ │ │ │ │ │ │ │、林朝宣、│ │民、李武憲、│ │ │ │ │ │ │ │林朝瑩、林│ │李春媚、林簡│ │ │ │ │ │ │ │朝蔚 │ │碧珠、林振興│ │ │ │ │ │ │ │ │ │、林于翔、林│ │ │ │ │ │ │ │ │ │壬泰、吳瑞耀│ │ │ │ │ │ │ │ │ │、吳瑞楨、吳│ │ │ │ │ │ │ │ │ │雅靖、吳妘姿│ │ │ │ │ │ │ │ │ │、莊吳依純、│ │ │ │ │ │ │ │ │ │林洪彩琴、李│ │ │ │ │ │ │ │ │ │長庚、蕭永霖│ │ │ │ │ │ │ │ │ │、蕭佳倩、蕭│ │ │ │ │ │ │ │ │ │敬倫、李淑娉│ │ │ │ │ │ │ │ │ │、洪瑞銘、洪│ │ │ │ │ │ │ │ │ │淑玲、洪秀姃│ │ │ │ │ │ │ │ │ │、林足、林李│ │ │ │ │ │ │ │ │ │喜雀、林朝宣│ │ │ │ │ │ │ │ │ │、林朝瑩、林│ │ │ │ │ │ │ │ │ │朝蔚 │ ├──┼───────┼─────┼─────────┼───────┼─────┼─────┼──────┼──────┤ │003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8,530元 │林進耀 │林張粒、林│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林金聰、│ │ │100年草資字第 │ │28530分之161 │ │ │金聰、林秀│1170-22、117│林月李、莊金│ │ │025842號 │ │ │ │ │桃、林月李│0-31、1170-3│富、莊士昌、│ │ │ │ │ │ │ │ │3地號 │莊麗芬、莊雁│ │ │ │ │ │ │ │ │ │茹 │ ├──┼───────┼─────┼─────────┼───────┼─────┼─────┼──────┼──────┤ │004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8,530元 │林進耀 │洪清標、洪│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洪福寬、│ │ │100年草資字第 │ │28530分之10132 │ │ │明振、許洪│1170-22、117│洪金賢、洪金│ │ │025842號 │ │ │ │ │萍栽、林洪│0-31、1170-3│生、洪香桂、│ │ │ │ │ │ │ │彩秦、吳林│3地號 │洪香珍、曾燕│ │ │ │ │ │ │ │來富、李長│ │珠、洪勝國、│ │ │ │ │ │ │ │庚、蕭永霖│ │洪以懋、洪崇│ │ │ │ │ │ │ │、蕭佳倩、│ │堯、洪綉謙、│ │ │ │ │ │ │ │蕭敬倫、李│ │洪韻紫、許介│ │ │ │ │ │ │ │淑娉、林玉│ │珍、許立昌、│ │ │ │ │ │ │ │環、洪瑞銘│ │許立欣、許位│ │ │ │ │ │ │ │、洪淑玲、│ │銘、林福賢、│ │ │ │ │ │ │ │洪秀姃、林│ │林世峰、林美│ │ │ │ │ │ │ │足、林春得│ │玲、林美珠、│ │ │ │ │ │ │ │、林李喜雀│ │李啟裕、李啟│ │ │ │ │ │ │ │、林朝宣、│ │民、李武憲、│ │ │ │ │ │ │ │林朝瑩、林│ │李春媚、林簡│ │ │ │ │ │ │ │朝蔚 │ │碧珠、林振興│ │ │ │ │ │ │ │ │ │、林于翔、林│ │ │ │ │ │ │ │ │ │壬泰、吳瑞耀│ │ │ │ │ │ │ │ │ │、吳瑞楨、吳│ │ │ │ │ │ │ │ │ │雅靖、吳妘姿│ │ │ │ │ │ │ │ │ │、莊吳依純、│ │ │ │ │ │ │ │ │ │林洪彩琴、李│ │ │ │ │ │ │ │ │ │長庚、蕭永霖│ │ │ │ │ │ │ │ │ │、蕭佳倩、蕭│ │ │ │ │ │ │ │ │ │敬倫、李淑娉│ │ │ │ │ │ │ │ │ │、洪瑞銘、洪│ │ │ │ │ │ │ │ │ │淑玲、洪秀姃│ │ │ │ │ │ │ │ │ │、林足、林李│ │ │ │ │ │ │ │ │ │喜雀、林朝宣│ │ │ │ │ │ │ │ │ │、林朝瑩、林│ │ │ │ │ │ │ │ │ │朝蔚 │ ├──┼───────┼─────┼─────────┼───────┼─────┼─────┼──────┼──────┤ │005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79,830元 │林朝明、 │林張粒、林│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林金聰、│ │ │100年草資字第 │ │79830分之450 │ │林金盛 │金聰、林秀│1170-17、117│林月李、莊金│ │ │025843號 │ │ │ │ │桃、林月李│0-22、1170-3│富、莊士昌、│ │ │ │ │ │ │ │ │3地號 │莊麗芬、莊雁│ │ │ │ │ │ │ │ │ │茹 │ ├──┼───────┼─────┼─────────┼───────┼─────┼─────┼──────┼──────┤ │006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79,830元 │林朝明、 │洪清標、洪│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洪福寬、│ │ │100年草資字第 │ │79830分28350 │ │林金盛 │明振、許洪│1170-17、117│洪金賢、洪金│ │ │025843號 │ │ │ │ │萍栽、林洪│0-22、1170-3│生、洪香桂、│ │ │ │ │ │ │ │彩秦、吳林│3地號 │洪香珍、曾燕│ │ │ │ │ │ │ │來富、李長│ │珠、洪勝國、│ │ │ │ │ │ │ │庚、蕭永霖│ │洪以懋、洪崇│ │ │ │ │ │ │ │、蕭佳倩、│ │堯、洪綉謙、│ │ │ │ │ │ │ │蕭敬倫、李│ │洪韻紫、許介│ │ │ │ │ │ │ │淑娉、林玉│ │珍、許立昌、│ │ │ │ │ │ │ │環、洪瑞銘│ │許立欣、許位│ │ │ │ │ │ │ │、洪淑玲、│ │銘、林福賢、│ │ │ │ │ │ │ │洪秀姃、林│ │林世峰、林美│ │ │ │ │ │ │ │足、林春得│ │玲、林美珠、│ │ │ │ │ │ │ │、林李喜雀│ │李啟裕、李啟│ │ │ │ │ │ │ │、林朝宣、│ │民、李武憲、│ │ │ │ │ │ │ │林朝瑩、林│ │李春媚、林簡│ │ │ │ │ │ │ │朝蔚 │ │碧珠、林振興│ │ │ │ │ │ │ │ │ │、林于翔、林│ │ │ │ │ │ │ │ │ │壬泰、吳瑞耀│ │ │ │ │ │ │ │ │ │、吳瑞楨、吳│ │ │ │ │ │ │ │ │ │雅靖、吳妘姿│ │ │ │ │ │ │ │ │ │、莊吳依純、│ │ │ │ │ │ │ │ │ │林洪彩琴、李│ │ │ │ │ │ │ │ │ │長庚、蕭永霖│ │ │ │ │ │ │ │ │ │、蕭佳倩、蕭│ │ │ │ │ │ │ │ │ │敬倫、李淑娉│ │ │ │ │ │ │ │ │ │、洪瑞銘、洪│ │ │ │ │ │ │ │ │ │淑玲、洪秀姃│ │ │ │ │ │ │ │ │ │、林足、林李│ │ │ │ │ │ │ │ │ │喜雀、林朝宣│ │ │ │ │ │ │ │ │ │、林朝瑩、林│ │ │ │ │ │ │ │ │ │朝蔚 │ ├──┼───────┼─────┼─────────┼───────┼─────┼─────┼──────┼──────┤ │007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3,750元 │張鏡寅 │林張粒、林│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林金聰、│ │ │100年草資字第 │ │33750分之190 │ │ │金聰、林秀│1170-18、117│林月李、莊金│ │ │025844號 │ │ │ │ │桃、林月李│0-22、1170-2│富、莊士昌、│ │ │ │ │ │ │ │ │8、1170-33地│莊麗芬、莊雁│ │ │ │ │ │ │ │ │號 │茹 │ ├──┼───────┼─────┼─────────┼───────┼─────┼─────┼──────┼──────┤ │008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33,750元 │張鏡寅 │洪清標、洪│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洪福寬、│ │ │100年草資字第 │ │33750分之11986 │ │ │明振、許洪│1170-18、117│洪金賢、洪金│ │ │025844號 │ │ │ │ │萍栽、林洪│0-22、1170-2│生、洪香桂、│ │ │ │ │ │ │ │彩秦、吳林│8、1170-33地│洪香珍、曾燕│ │ │ │ │ │ │ │來富、李長│號 │珠、洪勝國、│ │ │ │ │ │ │ │庚、蕭永霖│ │洪以懋、洪崇│ │ │ │ │ │ │ │、蕭佳倩、│ │堯、洪綉謙、│ │ │ │ │ │ │ │蕭敬倫、李│ │洪韻紫、許介│ │ │ │ │ │ │ │淑娉、林玉│ │珍、許立昌、│ │ │ │ │ │ │ │環、洪瑞銘│ │許立欣、許位│ │ │ │ │ │ │ │、洪淑玲、│ │銘、林福賢、│ │ │ │ │ │ │ │洪秀姃、林│ │林世峰、林美│ │ │ │ │ │ │ │足、林春得│ │玲、林美珠、│ │ │ │ │ │ │ │、林李喜雀│ │李啟裕、李啟│ │ │ │ │ │ │ │、林朝宣、│ │民、李武憲、│ │ │ │ │ │ │ │林朝瑩、林│ │李春媚、林簡│ │ │ │ │ │ │ │朝蔚 │ │碧珠、林振興│ │ │ │ │ │ │ │ │ │、林于翔、林│ │ │ │ │ │ │ │ │ │壬泰、吳瑞耀│ │ │ │ │ │ │ │ │ │、吳瑞楨、吳│ │ │ │ │ │ │ │ │ │雅靖、吳妘姿│ │ │ │ │ │ │ │ │ │、莊吳依純、│ │ │ │ │ │ │ │ │ │林洪彩琴、李│ │ │ │ │ │ │ │ │ │長庚、蕭永霖│ │ │ │ │ │ │ │ │ │、蕭佳倩、蕭│ │ │ │ │ │ │ │ │ │敬倫、李淑娉│ │ │ │ │ │ │ │ │ │、洪瑞銘、洪│ │ │ │ │ │ │ │ │ │淑玲、洪秀姃│ │ │ │ │ │ │ │ │ │、林足、林李│ │ │ │ │ │ │ │ │ │喜雀、林朝宣│ │ │ │ │ │ │ │ │ │、林朝瑩、林│ │ │ │ │ │ │ │ │ │朝蔚 │ ├──┼───────┼─────┼─────────┼───────┼─────┼─────┼──────┼──────┤ │009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21,850元 │林有源 │林張粒、林│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林金聰、│ │ │100年草資字第 │ │221850分之1250 │ │ │金聰、林秀│1170-19、117│林月李、莊金│ │ │025845號 │ │ │ │ │桃、林月李│0-21、1170-2│富、莊士昌、│ │ │ │ │ │ │ │ │2、1170-33地│莊麗芬、莊雁│ │ │ │ │ │ │ │ │號 │茹 │ ├──┼───────┼─────┼─────────┼───────┼─────┼─────┼──────┼──────┤ │010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21,850元 │林有源 │洪清標、洪│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洪福寬、│ │ │100年草資字第 │ │221850分之78788 │ │ │明振、許洪│1170-19、117│洪金賢、洪金│ │ │025845號 │ │ │ │ │萍栽、林洪│0-21、1170-2│生、洪香桂、│ │ │ │ │ │ │ │彩秦、吳林│2、1170-33地│洪香珍、曾燕│ │ │ │ │ │ │ │來富、李長│號 │珠、洪勝國、│ │ │ │ │ │ │ │庚、蕭永霖│ │洪以懋、洪崇│ │ │ │ │ │ │ │、蕭佳倩、│ │堯、洪綉謙、│ │ │ │ │ │ │ │蕭敬倫、李│ │洪韻紫、許介│ │ │ │ │ │ │ │淑娉、林玉│ │珍、許立昌、│ │ │ │ │ │ │ │環、洪瑞銘│ │許立欣、許位│ │ │ │ │ │ │ │、洪淑玲、│ │銘、林福賢、│ │ │ │ │ │ │ │洪秀姃、林│ │林世峰、林美│ │ │ │ │ │ │ │足、林春得│ │玲、林美珠、│ │ │ │ │ │ │ │、林李喜雀│ │李啟裕、李啟│ │ │ │ │ │ │ │、林朝宣、│ │民、李武憲、│ │ │ │ │ │ │ │林朝瑩、林│ │李春媚、林簡│ │ │ │ │ │ │ │朝蔚 │ │碧珠、林振興│ │ │ │ │ │ │ │ │ │、林于翔、林│ │ │ │ │ │ │ │ │ │壬泰、吳瑞耀│ │ │ │ │ │ │ │ │ │、吳瑞楨、吳│ │ │ │ │ │ │ │ │ │雅靖、吳妘姿│ │ │ │ │ │ │ │ │ │、莊吳依純、│ │ │ │ │ │ │ │ │ │林洪彩琴、李│ │ │ │ │ │ │ │ │ │長庚、蕭永霖│ │ │ │ │ │ │ │ │ │、蕭佳倩、蕭│ │ │ │ │ │ │ │ │ │敬倫、李淑娉│ │ │ │ │ │ │ │ │ │、洪瑞銘、洪│ │ │ │ │ │ │ │ │ │淑玲、洪秀姃│ │ │ │ │ │ │ │ │ │、林足、林李│ │ │ │ │ │ │ │ │ │喜雀、林朝宣│ │ │ │ │ │ │ │ │ │、林朝瑩、林│ │ │ │ │ │ │ │ │ │朝蔚 │ ├──┼───────┼─────┼─────────┼───────┼─────┼─────┼──────┼──────┤ │011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55,510元 │林有全 │林張粒、林│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林金聰、│ │ │100年草資字第 │ │255510分之1439 │ │ │金聰、林秀│1170-20、117│林月李、莊金│ │ │025846號 │ │ │ │ │桃、林月李│0-22、1170-2│富、莊士昌、│ │ │ │ │ │ │ │ │9、1170-33地│莊麗芬、莊雁│ │ │ │ │ │ │ │ │號 │茹 │ ├──┼───────┼─────┼─────────┼───────┼─────┼─────┼──────┼──────┤ │012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255,510元 │林有全 │洪清標、洪│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洪福寬、│ │ │100年草資字第 │ │255510分之90742 │ │ │明振、許洪│1170-20、117│洪金賢、洪金│ │ │025846號 │ │ │ │ │萍栽、林洪│0-22、1170-2│生、洪香桂、│ │ │ │ │ │ │ │彩秦、吳林│9、1170-33地│洪香珍、曾燕│ │ │ │ │ │ │ │來富、李長│號 │珠、洪勝國、│ │ │ │ │ │ │ │庚、蕭永霖│ │洪以懋、洪崇│ │ │ │ │ │ │ │、蕭佳倩、│ │堯、洪綉謙、│ │ │ │ │ │ │ │蕭敬倫、李│ │洪韻紫、許介│ │ │ │ │ │ │ │淑娉、林玉│ │珍、許立昌、│ │ │ │ │ │ │ │環、洪瑞銘│ │許立欣、許位│ │ │ │ │ │ │ │、洪淑玲、│ │銘、林福賢、│ │ │ │ │ │ │ │洪秀姃、林│ │林世峰、林美│ │ │ │ │ │ │ │足、林春得│ │玲、林美珠、│ │ │ │ │ │ │ │、林李喜雀│ │李啟裕、李啟│ │ │ │ │ │ │ │、林朝宣、│ │民、李武憲、│ │ │ │ │ │ │ │林朝瑩、林│ │李春媚、林簡│ │ │ │ │ │ │ │朝蔚 │ │碧珠、林振興│ │ │ │ │ │ │ │ │ │、林于翔、林│ │ │ │ │ │ │ │ │ │壬泰、吳瑞耀│ │ │ │ │ │ │ │ │ │、吳瑞楨、吳│ │ │ │ │ │ │ │ │ │雅靖、吳妘姿│ │ │ │ │ │ │ │ │ │、莊吳依純、│ │ │ │ │ │ │ │ │ │林洪彩琴、李│ │ │ │ │ │ │ │ │ │長庚、蕭永霖│ │ │ │ │ │ │ │ │ │、蕭佳倩、蕭│ │ │ │ │ │ │ │ │ │敬倫、李淑娉│ │ │ │ │ │ │ │ │ │、洪瑞銘、洪│ │ │ │ │ │ │ │ │ │淑玲、洪秀姃│ │ │ │ │ │ │ │ │ │、林足、林李│ │ │ │ │ │ │ │ │ │喜雀、林朝宣│ │ │ │ │ │ │ │ │ │、林朝瑩、林│ │ │ │ │ │ │ │ │ │朝蔚 │ ├──┼───────┼─────┼─────────┼───────┼─────┼─────┼──────┼──────┤ │013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林張粒、林│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林金聰、│ │ │100年草資字第 │ │830100分之4676 │ │ │金聰、林秀│1170-22、117│林月李、莊金│ │ │025847號 │ │ │ │ │桃、林月李│0-33、1170-3│富、莊士昌、│ │ │ │ │ │ │ │ │5地號 │莊麗芬、莊雁│ │ │ │ │ │ │ │ │ │茹 │ ├──┼───────┼─────┼─────────┼───────┼─────┼─────┼──────┼──────┤ │014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洪清標、洪│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洪福寬、│ │ │100年草資字第 │ │830100分之294802 │ │ │明振、許洪│1170-22、117│洪金賢、洪金│ │ │025847號 │ │ │ │ │萍栽、林洪│0-33、1170-3│生、洪香桂、│ │ │ │ │ │ │ │彩秦、吳林│5地號 │洪香珍、曾燕│ │ │ │ │ │ │ │來富、李長│ │珠、洪勝國、│ │ │ │ │ │ │ │庚、蕭永霖│ │洪以懋、洪崇│ │ │ │ │ │ │ │、蕭佳倩、│ │堯、洪綉謙、│ │ │ │ │ │ │ │蕭敬倫、李│ │洪韻紫、許介│ │ │ │ │ │ │ │淑娉、林玉│ │珍、許立昌、│ │ │ │ │ │ │ │環、洪瑞銘│ │許立欣、許位│ │ │ │ │ │ │ │、洪淑玲、│ │銘、林福賢、│ │ │ │ │ │ │ │洪秀姃、林│ │林世峰、林美│ │ │ │ │ │ │ │足、林春得│ │玲、林美珠、│ │ │ │ │ │ │ │、林李喜雀│ │李啟裕、李啟│ │ │ │ │ │ │ │、林朝宣、│ │民、李武憲、│ │ │ │ │ │ │ │林朝瑩、林│ │李春媚、林簡│ │ │ │ │ │ │ │朝蔚 │ │碧珠、林振興│ │ │ │ │ │ │ │ │ │、林于翔、林│ │ │ │ │ │ │ │ │ │壬泰、吳瑞耀│ │ │ │ │ │ │ │ │ │、吳瑞楨、吳│ │ │ │ │ │ │ │ │ │雅靖、吳妘姿│ │ │ │ │ │ │ │ │ │、莊吳依純、│ │ │ │ │ │ │ │ │ │林洪彩琴、李│ │ │ │ │ │ │ │ │ │長庚、蕭永霖│ │ │ │ │ │ │ │ │ │、蕭佳倩、蕭│ │ │ │ │ │ │ │ │ │敬倫、李淑娉│ │ │ │ │ │ │ │ │ │、洪瑞銘、洪│ │ │ │ │ │ │ │ │ │淑玲、洪秀姃│ │ │ │ │ │ │ │ │ │、林足、林李│ │ │ │ │ │ │ │ │ │喜雀、林朝宣│ │ │ │ │ │ │ │ │ │、林朝瑩、林│ │ │ │ │ │ │ │ │ │朝蔚 │ ├──┼───────┼─────┼─────────┼───────┼─────┼─────┼──────┼──────┤ │015 │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公同共有 │830,100元 │林阿水 │林茂雄 │草屯鎮碧峰段│被告林茂雄 │ │ │100年草資字第 │ │830100分之14206 │ │ │ │1170-22、117│ │ │ │025847號 │ │ │ │ │ │0-33、1170-3│ │ │ │ │ │ │ │ │ │5地號 │ │ └──┴───────┴─────┴─────────┴───────┴─────┴─────┴──────┴──────┘ 附表十 ┌──┬──────────────────┬─────────┐ │編號│應負擔之被告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1 │被告林金聰、林月李、莊金富、莊士昌、│連帶負擔10分之3 │ │ │莊麗芬、莊雁茹 │ │ ├──┼──────────────────┼─────────┤ │2 │被告洪福寬、洪金賢、洪金生、洪香桂、│連帶負擔10分之6 │ │ │洪香珍、曾燕珠、洪勝國、洪以懋、洪崇│ │ │ │堯、洪綉謙、洪韻紫、許介珍、許立昌、│ │ │ │許立欣、許位銘、林福賢、林世峰、林美│ │ │ │玲、林美珠、李啟裕、李啟民、李武憲、│ │ │ │李春媚、林簡碧珠、林振興、林于翔、林│ │ │ │壬泰、吳瑞耀、吳瑞楨、吳雅靖、吳妘姿│ │ │ │、莊吳依純、林洪彩琴、李長庚、蕭永霖│ │ │ │、蕭佳倩、蕭敬倫、李淑娉、洪瑞銘、洪│ │ │ │淑玲、洪秀姃、林足、林李喜雀、林朝宣│ │ │ │、林朝瑩、林朝蔚 │ │ ├──┼──────────────────┼─────────┤ │3 │被告林茂雄 │10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