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秉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名農農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猷憲即林世明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裔綝即李宜蓁即李麗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加福 一、債務人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名農農藥有限公司、林猷憲即林世明、李裔綝即李宜蓁即李麗枝、顏加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參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名農農藥有限公司、林猷憲即林世明、李裔綝即李宜蓁即李麗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