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秉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名農農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猷憲即林世明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裔綝即李宜蓁即李麗枝 一、債務人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名農農藥有限公司、林猷憲即林世明、李裔綝即李宜蓁即李麗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伍佰零玖萬參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