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聲 請 人 劉庭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並非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聲請人具狀補正釋明對本件遺失之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該支票是否業經受款人劉逸塵即紅羨茶鋪背書轉讓予聲請人?請具狀補正釋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