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西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民國106 年10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3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8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