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子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柏超即超群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 據以請求付款之支票提示日為107年3月5日,有退票理由單 影本在卷可查,是依據上開說明,其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超群水 電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抄本(◎非網路上所查詢資料,請持本支付命令逕向商號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洪柏超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法定代理人「洪柏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