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中車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瓊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全進、唯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全進、唯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全進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另債務人唯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 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1,上情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